关于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对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若干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纠风办、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纪检组(纪委、纪工委):
市纪委、监察局已于2008年10月下发了《关于对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若干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市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服从交通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对驾驶以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制通行,不听劝阻的;伪造和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证照的;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辆号牌的;有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行为的8种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市委,市政府对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确保大冬会期间及今后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十分重视,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市各级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加强教育管理,带头遵守交通法规。
市纪委、监察局郑重重申,对违反《通知》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责任,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希望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积极行动,抓好《通知》精神的落实。同时,请全市各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违规用车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建我市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监督举报电话:87658660
网上举报:http://www.harbin.gov.cn/jfztc/(纠风直通车)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