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动纪律、强化考勤管理的通知

作者:日期:2009-05-21

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哈铁学院〔2009〕8 号   

关于加强劳动纪律、强化考勤管理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各分院: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增强广大教职工、临时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把学院建成合格的省示范性院校并向国家级示范性高职学院迈进,根据省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哈铁学院教职工、临时工考勤管理办法》望遵照执行。同时注意如下事项:
一、各单位(部门)要抓好贯彻落实,有令则行,有禁必止。
二、不得随意提高工资标准,不得越权审批各种假期,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规定程序及标准。
三、本办法关系到每个教职工和临时工的切身利益,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望各部门、各单位、各分院加强协作,为我院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发挥积极作用。
四、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有什么建议,及时向劳动人事处反映。
附件:《哈铁学院教职工、临时工考勤管理办法》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  劳动纪律  考勤管理  办法                            
主  送:各部门、各单位、各分院、劳人处、计财处存
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2009年5月20日  
 
哈铁学院教职工、临时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临时工考勤是支付工资等待遇的依据,关系到每个在岗职工和临时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劳动纪律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考勤管理是巩固和加强学院劳动纪律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临时工应按照学院作息时间表进行工作和休息,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在工作时间内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擅离工作岗位。
第四条  继续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分院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

第三章  假期管理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学院党政副职和中层干部正职请假由分管党政正职批准;教学各分院、各处(部)、单位等部门副职请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其它人员请假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第六条  教职工请两天以上(含两天)各种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见附表)、假期类别、起止日期、去向等均应按规定项目填写,逐级报领导批准后交劳动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教职工办完请假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凡未经批准擅离职守或逾期不办续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考勤的审查、审批及处罚制度
第八条  各部门考勤员每天发一张考勤表,要求职工本人签字(含临时工),当天报给上一级主管人员(主管人员要保管好每日的考勤单,做为对月考勤的核查和上级检查)。其中,对出勤、出差、入学、婚、丧及病、事假等要在考勤单上明确记载(备查)。每月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的基础上填写月考勤,按审批程序审签后交劳动人事处核签,且务于每月十日前交计划财务处。
第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把考勤审批关,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凡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全、未按程序、超越权限的,一律不予批准。劳动人事处有权拒签,计划财务处有权拒付工资,学院将组织专人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考勤者,除追回不合理开资外,还要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按不合理开资款20%从其工资中扣除,上一级审批者按10%扣除)。对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降职处分。
第十条  学院各分管领导、劳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对教职工、临时工考勤有监督、检查权,要不定期对所管辖单位和部门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或处理,杜绝考勤管理中的“老好人”等不良现象的出现。
第十一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者,各部门、各单位、各分院有权不予考勤,影响较坏者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有事不请假,无故旷工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由部门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无故旷工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除在部门大会上批评教育外,视其态度给予纪律处分;连续旷工七天以上十天以内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天以上及二十天以内者,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除在职工大会上批评教育外,给予解聘警告;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对经常迟到、早退、脱离工作岗位,经教育不改的,予以违纪警告、纪律处分、降职、降薪直至除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劳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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