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知识问答

作者:日期:2006-06-22

1、 1994年2月21日黑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2、 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建设有机的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
3、 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目标---是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4、 文明单位坚持的原则:重在建设的原则,齐抓共管的原则,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5、 文明单位标准: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二)、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创建活动,领导得力,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富有实效。
(三)、领导班子团结,勇于改革,廉洁勤政,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四)、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民主法制以及形势政策教育,取得明显成效。
(五)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扎实有效,群众道德素质不断提高,行业风气端正。
(六)、重视教育科技文化建设,积极进行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群众科学文化素质逐步提高。
(七)、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经常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
(八)、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治安秩序良好。
(九)、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卫面貌良好,积极发展公益事业,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十)、坚持科学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工作)、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6、“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7、哈尔滨精神:开放包容、时尚活力、诚信敬业、和谐奋进。
8、“八荣八耻”: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已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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